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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老師提到台灣刑法所謂的無罪推定
還真令人失望
所有的證據都需100%才能採用

提到房思琪案通說認定房思琪與陳星是合意性交
且是已成年時 滿18歲後的交往 
故沒有未成年 未滿16歲性交的問題
況沒有人證 物證得以成為證據
而只憑一小說也難以為證據

又房思琪的死和陳星的交往沒有直接關聯
時間序離太遠 沒有直接證據是因交往造成
又若說房思琪父母於小女死後 想藉由小說來訴求誘姦 似乎很難成立 因為小說能否成為證據
房思琪本人的簽書會 記者會所陳述的能否成為調查證據 似乎也很薄弱
似乎是一樁感情被騙的案子

又陳星的老婆以不對房思琪提出妨害家庭告訴
來逼和解等

讓人真的很失望…

台灣的法律對金錢的詐騙管很小 刑度也小
然對感情的詐騙幾乎是不管
感情詐騙影響女性很大 不是發瘋 自殺 要不她殺
都要等到人被殺了才開始辦案…而被法辦的人往往還不是欺騙感情的人…清大的溶屍案就是很好的例證

讓人很不服氣
是哪個環節出錯 是刑法本身的嚴格度 嚴謹度 裁量度都有問題吧

刑度太低 無法喝止犯罪
刑法100%證據論就是犯罪者最好的護身符
無罪推定的保護犯罪者是對被害家屬二度的傷害
法律若在於預防再犯就應該嚴格些 嚴謹些 才能讓心存僥幸者能有所忌憚
法官裁量只憑一己想法實難度悠悠之口

真心要改革 否則冤案太眾多 難宜人居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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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t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